10.13569/j.cnki.far.2016.02.013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评析
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出了多处有利于菲律宾的解释,尤其是仲裁庭以双重标准区分不同诉求的作法——能确立管辖权的则作出初步裁决、不能确立管辖权则不作初步裁决直接进入实体审议,具有极强的主观倾向性.由于《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缺陷被利用、仲裁庭的构成缺乏中立性、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主观倾向被放大、菲律宾积极运作仲裁并炒作国际舆论、中方与仲裁庭矛盾激化等原因,原本仲裁庭居中、当事方两边的三角结构,变成了仲裁庭和菲律宾联合起来对抗中国的不利态势,裁决对中方必然不利.菲方“包装”诉求的做法存在明显瑕疵,其避开主权争议直接谈论岛礁的法律效力,不仅导致诉因的缺失,而且使得岛礁效力无法真正确定,刻意加入的环境等非核心诉求与其真实目的无关,不过是为了确保管辖权成立.初步裁决是仲裁庭与菲方联合炮制的枉法裁判,其所确立管辖的事项对中方实际影响不大,但仲裁庭可能借机审查“历史性权利”等本应被排除的问题,以此暗助菲律宾等国.针对《公约》附件七的仲裁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及其被滥用的问题,中方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只有依据国际法对“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充分论证,才能对抗枉法裁判、阻止仿效滥诉行为,逐渐扭转南海声索国在美国支持下滥用《公约》抱团对抗中国的不利局面.
中国、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初步裁决、海洋法公约、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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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受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基地重大项目“东海南海的岛屿主权与海洋划界争端中的国际法问题”项目编号:13JJD820008的资助.
2016-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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