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时效是否构成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模式之一,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如果时效指涉一种明显不同于其他取得模式的情势,且时效的构成条件能明确界定,则时效可与先占、征服、割让、添附等并列为领土取得模式之一.在领土争端中,当事方可能主张历史上某一时刻形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先占、征服、割让等为据.当事方也可能基于某些事实和情势主张原主权者的权利被取代.时效概念所指正是这两种实质上明显不同的情势.历史性权利的基础是国际社会的一般意见,主权转移的基础则是争端当事方之间某种形式的协议.因此,国际法上确实需要一些概念来描述这两种情势,但时效显然不是合适的术语.若以历史性权利、默示协定来描述时效所指的情势,传统国际法上的“五种取得模式”可重新列举.深入剖析时效概念,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现存各种领土争端中可能涉及的时效问题.
取得时效、历史性权利、默示协定、领土取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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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法律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11YJAZH123阶段性成果.作者对《外交评论》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人的评审意见表示衷心感谢,文中不妥之处概由作者个人负责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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