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东盟宪章》看"东盟方式"的变革与延续
第13届东盟首脑会议正式通过了<东盟宪章>,宣告东盟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地位,正式赋予东盟作为国际谈判和处理国际事务主体的法律地位."东盟方式"是影响<东盟宪章>制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随着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东盟方式"越来越限制东盟的发展,东盟日益显得效率低下,行动迟缓,无力应对地区问题,在民主、人权等国际社会关注的事项上也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区域社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也是举步维艰.这些都要求东盟对其"东盟方式"进行变革.另一方面,东盟成员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任何激进的超国家机构建设都有可能招致成员国的抵制,造成东盟的分裂,因此,为了维护东盟内部的政治团结,"东盟方式"仍将是东盟运作的基本模式.<东盟宪章>就是在对"东盟方式"变革的张力与延续的惯性下制订出来的.
东盟、《东盟宪章》、"东盟方式"
D81;D8
2008-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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