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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3386.2006.03.014

论地方实体的缔约能力问题

引用
地方实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问题,国际法学界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地方实体的缔约行为仅是代表其所属国而为,地方实体并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地方实体在得到国内合法授权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承认的情况下,就具有一定的国际人格,可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条约缔结并成为缔约方.有关联邦国家的组成部分及中国特别行政区的缔约实践表明,地方实体可以具有缔约能力,但这种能力具有附属性和具体性,中央政府往往对地方实体的缔约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地方实体缔约能力的具体程度和范围限于国内法的明确授权和国际社会的承认

缔约能力、地方实体、授权、承认、国际人格

D9(法律)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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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3386

11-5370/D

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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