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3386.2003.01.020
从条约法的角度谈WTO法
WTO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中发展最快、最新、最具活力的法律门类.WTO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具有自己的特色.英文缩写的WTO具有三位一体的功能:一是指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二是指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Negotiationforum),WTO的前身GATT(关贸总协定)在其近半个世纪的运转中,几乎全都是靠各贸易国谈判磋商来达成共识的.GATT所主持的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成果丰硕,为WTO规则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三是指WTO规则体系,即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为正文,其余协议、谅解等作为附件而合成的一个原文(英文本)长达634页的、宏大的条约群体.由此观之,WTO蕴意深厚,非本文可涵盖,所以本文将仅在规则体系或条约群体的层面上试以论述.
WTO法、条约类型、条约谈判、条约解释
D996;F744(国际法)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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