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4608.2019.04.011
帝国的司法长臂——美国经济霸权的法律支撑
1075年,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发起了著名的“教皇革命”,不仅凸显了教皇独立于君主并高于君主地位,更重要的是全面吸收罗马法原理而将教会法体系化,从而将所有神职人员和信徒皆纳入教会法体系的管辖之下,甚至规定教会法与世俗法发生冲突时,教会法高于世俗法.在这种教会法与世俗法并置的法律多元体系下,世俗法的管辖权仅仅局限在君主以及封建领主的狭窄领土而成为“地方性法律”,而教会法实际上演变成为超越于世俗法之上的在全欧洲普遍使用的国际法,这就是所谓的“欧洲公法”.在这种法律多元体系中,教皇拥有处置君主的最高权力既是宗教的,也是世俗的,前者决定君主死后灵魂能否进入天堂,后者可以拒绝为君主加冕,并拥有宗教裁判权来宣布谁是“异端”乃至因此革除教籍,将其逐出基督教世界之外.
全球法律帝国、长臂管辖、经济制裁
201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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