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0890.2023.02.005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的国家给付义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文化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故其具备基本权利属性.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需要国家履行相应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是国家义务结构理论的主要内容,其中给付义务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核心.给付义务包括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和制度性给付三个方面.为确保国家给付义务的充分履行,维护权利主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应通过完善公众监督、优化规范审查以及健全公益诉讼的方式构建权利救济机制.
非遗、基本权利、国家给付、权利救济
G122(中国)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138
2023-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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