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13.09.001
论我国现行体育立法价值观的确立——从精英体育立法观向社会体育立法观的回归
在我国申办奥运会前,我国体育立法还是遵循社会体育立法观.在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后到2008年奥运会结束,我国精英体育立法观占主导地位.随着后奥运时代的来临,为促进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我国应重新确立社会体育立法观,即确立社会体育立法具有主导性的、优先性的地位.在实践运作中,有关立法主体应根据我国现实体育立法状况,确立社会体育立法的基本思路与工作重点,同时采取一定措施保障社会体育立法的有效实施与实现.
精英体育、社会体育、奥运会、体育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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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11BFX003;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1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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