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520X.2009.06.004
职业体育联盟的反垄断规制——美国经历与中国立场
在梳理美国以往判决与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美国法院的矛盾判决导致的大量不受规制的反竞争行为.职业体育联盟在功能上类似于合资企业,联盟内竞争与合作的结合恰是其他产业内合资企业的典型特征.虽然合资方(联盟的各运动队)能够在合资企业的范畴以外继续竞争,但离开了合作,任何合资(体育联盟)都不可能有效地运转.联盟像合资企业一样,不应当对提升产品效力的限制竞争措施承担反垄断责任.但联盟滥用其垄断力量,将限制竞争措施扩展至超过维持其生存能力之外的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职业体育联盟、垄断力量、竞争性平衡、反垄断法、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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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7AFX003
200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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