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22.02.014
论董监高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态构建 ——基于诉权的框架
公司经营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法人独立性欠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等问题致公司破产,董监高对其实施的导致企业破产的行为应负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虽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未厘清对公司高管的具体问责路径,存在诉权行使主体范围不明、财产保全措施缺位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诉权架构的视角,对董监高导致企业破产的个人责任的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将对董监高个人责任的追究作为管理人的职责加以明确,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和个别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与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相衔接,以确保破产法框架下追究董监高个人责任的秩序与实效.
债权人会议、民事责任追究机制、诉权制度、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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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2;DF411.91(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2022-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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