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22.02.013
论《民法典》视域下虚假基础合同中的有追索权保理
在《民法典》视域下,保理合同在法律定性上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让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则为具有担保功能的债权让与,债务人为第一还款义务人,当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拒绝支付款项时,债权人才承担此项债务的清偿义务.在债务人、债权人、保理商及保证人四方当事人关系下,因虚假应收账款的出现,在债权届期后保理商可因保理法律关系向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人主张付款权利.即使债务人没有订立虚假基础合同之恶意,只要保理商成功地举证其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其不仅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相应的债权,还有权请求撤销保理合同,同时要求债权转让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虚假合同、追索权、保理、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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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22-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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