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9.02.0018
海德格尔哲学中的罪责与自由
在《存在与时间》中,海德格尔提出了自己对于罪责概念的理解,这种对于罪责的理解不同于传统形而上学和伦理学对于罪责的理解,也不同于基督教原罪意义上的罪责,而是一种建立在现象学和存在论基础上的罪责概念.海德格尔认为罪责即是此在的自由,而自由是不能作为知识的对象来加以证明的.
海德格尔、罪责、良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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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6.54(欧洲各国哲学)
2019-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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