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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18.04.0024

论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缓和

引用
针对食品药品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食药规定》创设了举证责任缓和的证明规则.按照该规则,受害人只需初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法律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生产商或者销售商能够反证推翻.举证责任缓和的本质是一种法律推定,它以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来实现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的目的 ,与举证责任倒置、证明妨碍排除、事实自证等都存在差别.在举证责任缓和适用的过程中,受害人对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只需达到一般盖然性标准即可产生法律推定的效果,在发生大规模群体损害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流行病学的证明标准.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推定、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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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2(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药品侵权问题研究"14CFX03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裁判规则及类型化研究"11YJC820102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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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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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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