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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3/j.issn.1671-6477.2018.01.015

物业服务的不完全给付及其私法救济

引用
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其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典型合同.物业服务在内容上具有复合性和多样性,物业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应区分服务内容和性质加以具体判断.档案资料保管义务、维修义务、保洁义务等属于结果债务,而保安义务则是典型的手段义务,即使发生盗取、抢劫等损害事故,也不能据此认定物业服务人履行保安义务存在瑕疵.法释[2009]8号第3条未区分物业服务不完全给付的类型,直接赋予单个业主违约请求权值的检讨.对于瑕疵给付,单个业主并非适格当事人,其不能以自己名义追究物业服务人的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不完全给付、私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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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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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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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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