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6.01.0015
从同时、随时到适时:民事诉讼资料提出主义之嬗变
当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从书面主义转向口头主义之后,诉讼资料的提出原则也相应地从同时提出主义转向随时提出主义。当随时提出主义旋即成为诉讼迟延的重要原因之后,民事诉讼立法自然转向了自我修正与调适,即采用适时提出主义。每一次转向都非孤立为之,诉讼资料的提出模式与审理构造息息相关。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采用的诉讼资料提出模式也只能是大陆法系的适时提出主义或曰随时提出主义的改良,而非“失权”模式,否则便是向法定序列主义的倒退。
诉讼资料、随时提出主义、适时提出主义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6-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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