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4.06.023
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兼谈“重实体轻程序”问题
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关系论是诉讼法学研究的理论问题之一,但由于概念不清和视角欠妥,导致各种学说无法为解决“重实体轻程序”问题提供恰当的理论依据。诚然,出现“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具有深层次的复杂原因,但学术研究对此几乎无所建树也难咎其辞。基于此,我们着眼于将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场”的理论,进而分析实体法和程序法各自发挥作用的空间及其功能,得出程序法之功能仅在于保障程序自身的顺利进行,它与实体法的创设或实现并无必然的联系。
实体法、程序法、重实体轻程序、纠纷、诉讼
D923(中国法律)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12SFB2036;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3FX00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13XS39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71-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