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4.01.014
协商民主视阈下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疏失与更新
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初步规定了环境公众参与制度,但既有立法存在专门性不强、规范零散未成体系、程序规定不足以及可操作性不强等诸多弊端。学界既有研究的弊端检讨与完善建议流于就事论事,未从保障民主实现的价值目标出发,具体建议难以见容于当前制度体系,理想化大于现实操作性。
环境公众参与、协商民主、环境民主、更新
D912.6(法学各部门)
泉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2014-0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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