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3/j.issn.1671-6477.2012.05.015

计算机软件版权与专利交叉保护立法探析

引用
计算机软件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通过著作权的保护来实现.但近30年来,美国与欧盟等西方国家掀起一系列对软件赋予专利权保护的研究.美国是最先提出软件可专利性研究的国家,而欧盟则历经从反对到有条件地给予专利保护的过程.在认定标准上,欧盟认为计算机软件可专利性的标准是申请的案件必须具备“技术性贡献”,而美国只需要该软件具有“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对我国在相关领域的立法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专利保护

25

D923.4;D923.42(中国法律)

中国人民法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11XNK014

2012-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28-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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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6477

42-1660/C

25

20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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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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