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10.02.015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之重构
我国现行法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性质的定位存在着误区,表现在将补偿问题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误区是导致补偿问题复杂难解的深层法律原因.拆迁补偿关系应该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性质为行政征收补偿,政府才是真正的补偿义务主体,政府应直接对被拆迁人承担补偿义务.拆迁补偿应以公正合理补偿为基本原则,尽可能全面弥补当事人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仅就补偿标准而言,公正补偿应体现民法精神,但不可将其与民事赔偿简单等同.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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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重点科研项目09XZ-ZD-11
2010-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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