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09.04.015
论外观设计专利的边界——兼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不仅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且易与发明、作品等其它知识产权客体重叠,这就使其边界难以界定.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界定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排除对象没有予以规定.应借鉴美国版权法、英国外观设计法的立法技术,确立公共领域保留和功能性排除原则两项原则,对外观设计专利既予以抽象定义,又予以排除规定,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合理的边界.
外观设计、权利边界、排除对象、《专利法》
22
D923.42(中国法律)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外观设计保护专门立法模式研究"SS06-A-09
2009-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0-8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