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09.01.013
营业的性质与商法构造
营业是商事关系的存在形式.实体意义的营业是商主体存在形式,表现为营业财产以及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总体,是以商号、营业范围、企业财产和员工等要素组成的营利功能体,它使商人与民事主体相区别.行为意义的营业是商事交易的专业形式,营业规则由商人创造,被立法者认可,为商人和消费者运用,借以实现交易的社会化运作,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区别在于是否采用营业形式.商业社会持续创新,以新的营业形式代替旧的营业形式;商法从法律内部要素和形式要素来确认营业制度,形成了制度框架调整模式;营业在宪法、经济法、行政法中也得到相应规定.
营业、商事关系的形式、营业体、交易形式
22
D923.99(中国法律)
2009-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