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04.03.018
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
1969年责任公约与1971年基金公约构筑了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其中赔偿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等方面尤为突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赔偿的顺利进行.明确界定赔偿范围显得尤为必要.我国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仍然存在模糊与矛盾之处,必须结合先进国际立法与国情做出相应改革,以更好推动航运业的发展.
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纯经济损失、环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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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9(国际法)
200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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