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3/j.issn.1671-6477.2004.01.013
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之研讨
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对原<税收征管法>第56条第1款作出了修改,但是,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在修改时忽略了对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且忽略了在此时对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征税行为的监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必须再作修改,应当允许经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提交经济困难说明,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经济困难、征税行为、权益、保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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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2(中国法律)
200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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