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414X.2016.01.013
刑法实质解释立场下的"敲诈勒索"解读
我国刑法上"敲诈勒索"概念的模糊性,加上学理上的形式化解释,导致了对敲诈勒索罪理解和认定的混乱.现实中不少欠缺刑事可罚性的勒索行为,甚至正当的维权索赔行为,被错误当作敲诈勒索罪处理.敲诈勒索罪的合理认定,应秉持刑法谦抑精神,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从刑法的立法精神上准确把握"敲诈勒索"应有的不法内涵,通过社会相当性判断和构成要件相当性判断,对"敲诈勒索"进行质与量的界定,从而将那些在社会道德秩序内的"社会相当"行为和那些虽不具有社会相当性但未达到刑事可罚程度的勒索财物行为排除于犯罪圈之外.
敲诈勒索罪、社会相当性、构成要件相当性、刑法谦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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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6-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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