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2869.2009.11.012
非法出具存单犯罪新议
非法出具存单犯罪的主体包括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非法出具存单,客体是金融秩序以及金融机构和善意存单持有人的利益.探讨了定罪量刑中"损失"的认定,并对非法出具存单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应该将非法出具存单犯罪独立出来,"存单"应改称为较规范的"存款凭证"或"存款证书",增加罚金刑的适用等完善建议.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存单、构成要件
31
D920.4(中国法律)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