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24.01.007
从创设型机制到支撑型机制:数字时代信息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型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
信息财产、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财产权益、商业秘密、秘密—公开二分法、私力控制
77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3CFX025
202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