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24.01.006
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流通共享、数据产权、利益束、权利束、区块链技术、共票、法链、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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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8;D922.29(中国法律)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重大项目21LLFXA003
202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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