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9.06.013
近代中国社会立法与福利国家的建构
政府主导的社会救济体制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古代中国早熟的官僚体制为荒政的落实提供了必要条件.无独有偶,在16-18世纪的德语国家,社会救济的责任也由教会转移给了政府;在以普鲁士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的建构过程中,官僚体系也逐渐成熟壮大.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与战乱,社会救济刻不容缓;政府也以复兴中国传统的"大同"理想为号召,部分移植了以德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福利制度.在近代中国转型的过程中,社会立法蓬勃发展,社会福利由消极的临时性赈济变为积极的常态化救济,由在上者单方面的"恩赐"转变为国家的责任与人民的权利.社会立法是中国近代国家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德两国在福利国家模式上的类似选择源于自身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传统.
官僚国家、父权主义、社会救济、国家责任、立法转型、民国时期、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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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9;D669(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125
2019-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4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