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86/j.cnki.wujss.2017.06.009
林权的法律结构——以《森林法》的修改为中心
2016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的《森林法》修改意见稿明确了林权权利类型及内容,并进一步放松了林权流转的限制,成为修法亮点.然而,修改意见稿回避林权与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的关系,导致林权性质和内容均存制度扦格:如森林财产权体系“一物二权”、林权束结构叠床架屋,此无助于达致“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的林改初衷.事实上,森林资源公有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的“两权分离”是林权产生的制度逻辑;作为“森林资源所有权”拆分的碎片,林权系以森林和林地为客体,包含森林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利束.
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林权、林权束、《森林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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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63(经济法、财政法)
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基金2014AA015
2018-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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