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我国物权法中的二元公示主义
我国物权法同时采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公示对抗主义是与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伴随的,这一模式削弱了公示生效主义所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造成了物权法的体系性矛盾.在物权法中应当摒弃公示对抗主义而单采公示生效主义.
物权变动、公示生效、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
64
D923.2(中国法律)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6-50
物权变动、公示生效、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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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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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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