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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我国物权法中的二元公示主义

引用
我国物权法同时采用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项物权变动规制模式,公示对抗主义是与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相伴随的,这一模式削弱了公示生效主义所产生的公信力,直接导致同一物上物权的冲突与对抗,造成了物权法的体系性矛盾.在物权法中应当摒弃公示对抗主义而单采公示生效主义.

物权变动、公示生效、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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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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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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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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