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的侵权责任法与相邻法域的冲突和协调
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一个整体,每一领域的变化和创新都影响着其相邻领域的法律,而就变化与创新自身的内容和体系设计而言,它也受到相邻法域的限制与影响.独立后的侵权责任法必然给现行法律的秩序与职能划分带来冲击,与相邻领域法律在调整范围上的重合与冲突无可避免.对民事权利的救济是整个社会中多种规范的共同任务,侵权责任法只是权利救济的通则而非全部,担任着普通法的角色;各种权利宣示法中的救济规范同样构成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成为侵权法的特别法,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保护民事权利的作用;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应本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处理;对于源于违反公法的侵权责任如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侵权责任法不应将其排斥在外.
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法律适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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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1(国家法、宪法)
2011-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04-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