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律属性研究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农村信用社法人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营利性法人说、非营利性法人说与中间法人说存在着致命缺陷.为此,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属性不应追求单一目的,而应定位于公益的私益法人,采取双重目的论.
农村信用社、单一目的性、双重目的性
62
DF21(国家法、宪法)
2010-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65-569
农村信用社、单一目的性、双重目的性
62
DF21(国家法、宪法)
2010-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65-56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