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320.2007.06.005
略论组织犯的存在范围
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组织犯、共同犯罪、存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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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刑法)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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