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7320.2007.06.005

略论组织犯的存在范围

引用
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组织犯、共同犯罪、存在范围

60

DF6(刑法)

2008-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25-82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60

2007,60(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