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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320.2007.05.019

论一般保证期间的性质

引用
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规定存在矛盾,保证期间既非除斥期间、也非诉讼时效,也非所谓的失权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附期限法律行为所附的解除期限.

保证期间、保证合同、附期限法律行为、解除期限

60

DF97(国际法)

2007-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7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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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7320

42-1071/C

60

200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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