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288.2023.04.015
论作者身份与署名
当前中国有学术腐败的情况,其主要表现是学术不端,主要操作是文章挂名,涉及著作权法以及"署名".在著作权法的讨论中,关于"署名权"是否可转让,有许多争论.这些争论表明中国的相关法规有模糊之处,不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通过考察和解读《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文本,可以发现中文的"署名权"其实是要表达"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 and to have the author's name mention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work",但是中文的"署名权"不足以有效传达意义."作者身份""作为作者署名或签名""作者"具有密切关系.作者对于其作品的作者身份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事实,作者有权利主张或要求其作品的作者身份,"作为作者署名或签名"是行使该权利的方式之一.由此可见,关于"署名权"可转让与否的争论,主要是由于中文的"署名权"一词的模糊.通过查考并对比德国、法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相关法规,应将"署名权"改为"作者身份权",并定义为"即主张或要求相关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拥有作者之名义而被提及的权利.该权利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对此权利的放弃乃是无效的."
作者身份、署名、伯尔尼公约、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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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23-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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