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288.2015.05.025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上,首次明确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该条明确对恶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种基本计算方法结果的基础上,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判赔,并且第六十四条将法定赔偿的上限调整为300万元.显然,这提高了损害赔偿的威慑力,体现出立法者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的决心.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还存在适用条件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对此,提出相应建议加解决.
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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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6-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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