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288.2015.01.017
论著作权侵权责任中的非损害赔偿方式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及其类型多样性决定了著作权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准确界定,而这一特性,又致使传统民法中负担侵权行为人承担不作为义务的非损害赔偿方式开始转向责令行为人负担特定的行为义务,以救济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而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高度抽象的非损害赔偿方式,在著作权保护实践领域中出现了极为个案化的实现方法.
非损害赔偿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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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2015-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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