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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288.2008.05.015

债务承担的性质认定问题研究

引用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承担的两种基本类型.现行法律对认定二者的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学术界已有的观点也未能作出妥善解释,导致相关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笔者认为,除非有明确的免责性承担的意思表示,否则应推定为并存性承担,债务承担的性质认定应在遵循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8

D923.3(中国法律)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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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报

1671-4288

37-1375/Z

8

20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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