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288.2008.03.033
试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上有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两种模式.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登记要件主义.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证明物权设立及变动的重要依据,其记载内容是物权登记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权利人享有房屋物权的证明,其补发的程序应当是严谨的,而不应当是随意的.登记机构应履行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义务.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效力、登记簿制度、登记机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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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08-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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