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288.2006.05.018
论网络演绎作品的侵权问题——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谈起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网络演绎作品的出现,引发法学界关于著作权的争论.众所周知,电影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由于电影是一种合成作品,声音与动态图像是其最基本构成要素,单纯从声音或动态图像就能判断出是此电影,因此,基于声音或动态图像而产生的视频音频短剧应当属于电影演绎作品.所以说,该类短剧的作者在行使其著作权时应当遵守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就会侵犯电影制片人的权益.
电影作品、网络演绎作品、侵权、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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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0(中国法律)
2006-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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