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4288.2004.01.017
《刑法》第267条第二款之我见
抢劫犯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点打击.但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暴露出明显的不合理因素.鉴于此,本文从抢劫罪的定性,罪质,与抢夺罪的本质区别,刑法预防目的等方面进行探研,得出对这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的结论.
抢劫罪、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罪刑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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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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