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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288.2003.03.011

龚建平"黑哨"案一审判决定罪问题评析

李诚顺
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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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公共权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足球俱乐部和广大足球观众利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黑哨"、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D922.24(中国法律)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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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报

1671-4288

37-1375/Z

3

2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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