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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4288.2003.01.014

I-COMMERCE合同中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

引用
I-COMMERCE合同的突出特点在于采用数据电文进行信息流通和交换,因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直接决定着I-COMMERCE合同的效力.无形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有形的书面文件大相径庭,属于书面形式之外的另一类合同,我国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直接承认I-COMMERCE合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鉴别和证明,需用电子形式的签名,目前各国对电子签名独立的法律效力早巳形成共识.我国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没有必要采用目前合同法中"签订确认书"的回避做法,应当一方面直接规定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术中立性,适用于以任何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名;另一方面,又要对I-COMMERCE合同中数字签名做出特别规定,并建立相应配套认证机制.

因特网、电子商务、合同、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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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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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学报

1671-4288

37-1375/Z

3

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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