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晋剧艺术经营模式与方法的反思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晋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需要保护,还需鼓励它的传承与传播.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范畴,需要政府财政投入.然而,晋剧艺术又是不断创新与发展的,甚至在表演传统晋剧曲目方面,也是创新与发展的.这又给晋剧艺术的产业化经营以充分的理由.因此,经营戏曲艺术是文化产业的范畴,晋剧作为文化商品是可以盈利的.
晋剧艺术这一双重身份,表现为晋剧表演团体转企改制之后,出现了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盈利性企业单位并存的情况.这致使在晋剧艺术市场中,晋剧艺术表演团体的经营存在公益性与盈利性并存的模式.我们需要考察,此种文化体制改革后的晋剧经营模式与方法,是否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初衷,即建立文化市场为主导、辅助补充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建设相一致.
2013-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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