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257-5876.2007.11.013
"诗可以怨"吗?
"诗可以怨"是周代礼乐文化背景下产生的诗学观念,与现代西方"愤怒出诗人"的诗学理论有着重要差别."怨"是儒家否定和限制的一种情感,"勿怨"才是儒家倡导的君子人格.以孔子为代表的思想家把"诗"看成是礼乐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诗可以怨"强调的是怨忿情感的有限度表达,应当控制在"勘而不怨"、"怨而不言"、"怨而不怒"的中和之美的规范里.这一理论本质上是通过诗的艺术表现,使怨怒情感得以宣泄,得以抑制,而不是放任,更不是强化.
诗可以怨、怨而不怒、变风变雅、宣泄净化
I2(中国文学)
2008-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