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逻辑起点.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理依然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各国知识产权法与一般私法不同,并非平等的、可相互置换适用的关系.一般私法在涉外法律适用领域已经消解了地域性问题,而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尽管发展出了以被请求保护地法规则为主的双边冲突规范,但双边冲突规范的适用仍须结合地域性原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类似于公法属地性的方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共享公法的单边域外适用的方法.但知识产权地域性和公法属地性仍有本质区别,知识产权地域性最后并未阻挡双边冲突规范的发展,一国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可能适用外国知识产权法,但公法依公法禁忌原理不可能发展出双边冲突规范,法院一般不可能适用外国公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不应阻碍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同样可以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地域性、双边冲突规范、域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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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G250;F744
202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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