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当顾及"的国际法义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适当顾及"义务具有灵活性和双向性,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义务.它既包括程序义务也包括实体义务,但具体内容需要结合个案所涉权利性质、对当事国利益与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及可供选择的方案等来确定.不同于传统国际法国家主权绝对至上的对抗、竞争模式,它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润滑剂、粘合剂,有益于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普遍性和完整性,有助于实现该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有利于协调与平衡不同国家间各种类型的海洋利益.它体现了在尊重国家主权前提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合作共存的现代国际法精神."适当顾及"义务的履行,既要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又要符合"合理、必要、相称"的原则.准确理解和适用"适当顾及"义务,对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在未来的国际海洋事务中掌握更多话语权、建立公平公正的海洋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适当顾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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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管辖外海域重叠问题研究——基于公海保护区的国家实践";2018年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委托课题"BBNJ与各国在管辖外海域权利问题研究"、海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启动基金项目成果之一
2021-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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