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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官员除名制度探析》评介

引用
"除名"是中国古代统治者对官员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一种制度,简言之就是"开除官籍",属于古代刑罚中"资格刑"的一种.除名制度古已有之,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历代中原王朝沿袭了古老的除名制度,并在隋唐时期将此制度规范化和制度化.如《书·蔡仲之命》载:降霍叔于庶人,三年不齿.《史记·蒙恬传》载:赵高者,诸赵疏远属也.高有大罪……除其宦籍.《御览》第六百五十一卷载:"除名当三岁刑.吏犯不孝、谋杀其国王侯伯子男官长、诬偷受财枉法及掠人和卖诱藏亡奴婢,虽遇赦,皆除名为民."《隋志》载: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律》载: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其犯除、免者,罪虽轻,从《例》除、免.罪若重,仍依当、赎法.其除爵者,虽有余罪,不赎.

除名制度

D922.291.91;D920.4;K235

2021-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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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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