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体育自甘风险
《民法典》1176条规定了自甘风险免责条款.其中“文体活动”,是“大体育”概念,指各种体育活动和其他以健身、休闲、娱乐为目的的身体活动.这些活动既包括有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也包括体育健身活动,还包括了户外休闲娱乐活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应用范围包括体育活动同场竞技参与者之间发生的伤害,观众在观看体育比赛时因场上竞赛行为发生的伤害,非商业性的、AA制的户外探险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明知风险、自愿参与、固有风险和无故意无重大过失是构成自甘风险的要件.《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的目的是不使体育活动参与者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赔偿义务,有利于我国体育休闲户外旅游行业的发展.虽然现行《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只免除了其他参加者对于体育固有风险的责任,但《民法典》对公平分担进行了限制,将使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和开展体育活动的学校在各方均无过错的体育伤害中,不至于再按照公平分担原则承担责任.
民法典、自甘风险、体育伤害、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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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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