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
新《体育法》中新增体育仲裁专章成为我国体育仲裁救济方式之开篇,该章第 97条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法律规范,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与进路尚不明晰.所以有必要先分析"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体育仲裁中的内在逻辑.其次,因新《体育法》第 97条在规范上存在概括性和模糊性,故须明确该原则的生效时间、作用对象、作用范围以及例外情况等内容.最后,分析体育仲裁实践中出现"重复仲裁""重复诉讼"现象的多重诱因,结合体育纠纷的特殊性,借鉴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域外经验以及国内民事诉讼判定"重复诉讼"的标准,总结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进路应当遵守"三同说"基本原则,以及在涉兴奋剂案件和第三方主体案件中的特别标准.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多维解读与适用进路的确定,可有效减少甚至规避"重复仲裁""重复诉讼"现象的产生,同时有力助推我国体育仲裁独立、公正、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体育仲裁在体育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体育仲裁、一事不再理、重复仲裁、准既判力、适用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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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24-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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